霍建华、林心又上微博热搜,这次是因为打赢了跟宋祖德的一场名誉侵权官司。
名誉侵权不仅仅发生在演艺明星身上,随着社交媒体成为大众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罗大众在互联网空间遭到言语侮辱、诽谤等名誉权纠纷也时有发生。江苏女孩潘思悦因被人在微博上指为“小三”,怒将对方和微博运营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件经过“霍建华林心如名誉侵权案胜诉”事件经过
2019年1月4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新浪微博用户宋祖德因公然发布《霍建华与林心如竟然没有领结婚证》等不实内容而被霍建华、林心如联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海淀法院判决被告宋祖德构成对霍建华、林心如名誉权的侵犯,须在涉案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二日发布致歉声明分别向二位原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霍建华、林心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两案合计20万元。
明星名誉侵权案件经常上热搜,“名誉侵权”也为大众所熟知。但当你我或者身边人在公共社交媒体上遭遇别人的辱骂、诽谤等网络暴力时,这是否涉及“名誉侵权”,我们又该如何让这些实施网络暴力者承担法律责任呢?
微博@某人指为“小三”
2017年7月7日,张晓琪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三条微博:“以后有女儿一定不能让她学表演,戏子出身的人满脑子就是各种演戏…然后宣传出来等包养…@某某的新生活”、“请快点上传啊,迫不及待想要听到,你不上传就是婊子咯@某某的新生活”、“一个微博都不关注你的男人真不知道你在死磕什么,谁不知道你这个贱婊的终极目标是报复…@某某的新生活”
7月8日,该微博账号又发布微博:“谢谢某贱人提醒…小三都快当了三年了吧丧失劳动力了吗…@某某的新生活”
7月10日,该微博账号再发布微博:“美容觉醒来,一看凌晨2点4点各种被@,疯狗又在乱咬人,每天失眠大半夜不睡,明明是自己心术不正破坏诋毁报复别人关系,还把自己说的单纯善良,拜脱能再假点吗?越来越觉得你28岁长得像单身离异的老脸,就是恶念太多,自己作的,把自己包装的很精明,但是在一个小城市都硬是没人要,也是有原因的。你天天绑着人家老公,2年异地被骗,1年多到现在依旧为那个人背叛你而不甘心再去报复她人,心甘情愿自己求被虐,我也是觉得你勇气可嘉!更让我觉得可笑的是,总觉得自己特真实正直,是谁大半夜骚扰电话说别人老公是你男朋友?是谁曾经赖在有妇之夫家里哭天喊地要80万补偿最后没给够气急败坏?…@某某的新生活”
张晓琪在微博中一直@的人,是被她怀疑为自己老公外遇对象的江苏女孩潘思悦。
以侮辱、诽谤起诉索赔
“某某的新生活”账号所有者潘思悦看到微博后,认为发布者张晓琪多次在微博中使用“贱人”、“婊子”、“贱婊”、“小三”等词汇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给自己造成非常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自己因抑郁需进行治疗,同时微梦公司作为微博实际运营者,应随时关注并制止被告张晓琪的不当言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潘思悦将张晓琪及微博运营公司微梦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潘思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晓琪在个人新浪微博账号首页和《人民法院报》前八版面连续7日登载向自己赔礼道歉的声明;2.张晓琪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000元、医疗费682.98元。诉讼费用由张晓琪承担。
被告否认侵犯名誉权,并称原告也曾微博诋毁自己
庭审中,双方在非实名微博上发布的言论算不算侵犯名誉权展开了争论。
对于潘思悦的指证,张晓琪辩称:1.双方均不是实名认证的博主;2.自己发布的信息只是感想抒发,仅在结尾处@给潘思悦微博账号,并没有在相应言论中提及潘思悦本人姓名及相关身份信息等情况,@的作用只是提醒告知,并不会使潘思悦声誉和社会评价降低。
微梦公司辩称:我方收到潘思悦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将张晓琪的新浪微博账号封号,所有的相关内容都已经没有了。我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鉴于潘思悦对我方没有诉讼请求,不发表其他答辩意见。
庭审过程中,潘思悦另提交了其在医院的门诊病历手册及门诊收据,以证明其一年来的抑郁均与被告有关。
张晓琪提交一份网页打印件,证明潘思悦曾通过微博发布针对张晓琪微博账号的侵犯名誉权言论,然而潘思悦不认可该微博的真实性。
法院观点: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本案中,张晓琪在涉案微博中多次使用“贱人”、“婊子”、“贱婊”、“小三”等词汇,已构成对潘思悦的名誉权侵权。张晓琪主张在涉案微博中仅是@潘思悦微博,并未指名道姓,也并非针对潘思悦,但从涉案微博发布的前因后果及微博内容,可明显看出张晓琪发布涉案微博即是针对潘思悦,虽两人并非实名认证的微博,但不可避免会使潘思悦以外的、知晓潘思悦微博账号的第三人形成对潘思悦的负面印象,会使潘思悦的名誉遭受一定损害。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鉴于微梦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潘思悦已申请撤回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
潘思悦要求张晓琪基于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张晓琪的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关于潘思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晓琪发布涉案微博的行为给潘思悦的社会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势必给潘思悦造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故潘思悦要求张晓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张晓琪的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判定。关于潘思悦主张的医疗费,与张晓琪发布涉案微博的行为无直接关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张晓琪在其涉案新浪微博账号上连续24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潘思悦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张晓琪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潘思悦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张晓琪负担);
2.张晓琪向潘思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3.驳回潘思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张晓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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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薄荷,编校: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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